《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》JTG D60-2004 第13页第3.5.7条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.1m
桥梁上的栏杆的尺寸应满足栏杆高度的相关规范 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》 (一)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》 GB 50352—2005) 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(GB 50352—2005) ( 6.6.3:阳台、外廊、室内回廊、内天井、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 应设置防护栏杆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栏杆应以坚固、耐久的材料制作,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;
临空高度在 24m 以下时, 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.05m, 临空高度在 24m 及 24m 以上(包括中高层住宅)时,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.10m; 注: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,如底部有宽 度大于或等于 0.22m,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.45m 的可踏部位,应从可踏部位顶面 起计算。
栏杆离楼面或屋面 0.10m 高度内不宜留空;
住宅、托儿所、幼儿园、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 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,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,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.11m;
文化娱乐建筑、商业服务建筑、体育建筑、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 进入活动的场所,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,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 0.11m。